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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8 发布人:admin
        当事人:杨武松联系方式:18896852861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20922198402145017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20901561804发证机关: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陈涛乡丁墩村永胜组43号
车辆牌号: 苏E025NW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20时5分在昆山市长江路夹浦新村前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凭证号3205833982246225)。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4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