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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府通(2007)40号)

发布时间:2009-03-24 发布人:admin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
      五、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六、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北环、独墅湖大道(隧道)、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七、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土方等易抛、洒、滴、漏物品的车辆必须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的,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八、在设置单位接送班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接送班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禁止驾驶人在接送班车停靠站逗留等客。
      九、在设置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以及道路内的临时停车泊位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禁止驾驶人在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逗留等客。
      十、禁止机动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227分流线、苏虹路、星塘街、机场路以内区域(不含除东环路以外的上述道路)鸣号。
      十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十二、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十三、本通告所指的市区是指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中心城区是指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
      十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十五、本通告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链接---------- 出台背景

                    缓解工程建设与原有, 交通瓶颈双重压力

      轨道交通一号线由东向西穿越中心城区,其建设期间影响到包括吴中区竹园路、新区的长江路、邓尉路,城区的干将路,园区的苏华路、翠园路,而影响最大的就是市区东西向主干道干将路。与此同时,我市市区正面临交通出行“潮汐”现象及道路资源与交通需求“倒挂”的考验。正是在这样的双重压力背景之下,市政府出台了新的交通管理办法。
      数字显示,截至今年11月份,市区汽车保有量31.2万辆,11个月新增5.98万余辆,其中4.97万余辆是私家汽车,私家车平均每天增加150辆,增长速度比去年平均每天增加120辆上升了25%。从道路交通流量来看,市区道路交通流量明显上升,干将路目前日均流量已达到6.6万辆次,是2003年同期的1.57倍,年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6.3%;市区的南环高架快速路日均流量已达到8.7万辆次,年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8.5%。同时,中心城区特别是古城区集中了大量的商场、医院、机关、学校及旅游景点,这些强大的吸引源,使古城区道路交通流量趋于饱和,交通出行“潮汐”现象显著,进出古城区的衔接部位成为交通拥挤的主要节点。
      与此同时,近年来市区新增道路主要分布在园区、新区、吴中、相城等外围区域,中心城区道路增长有限,这与交通需求的分布呈“倒挂”态势,同时,现有道路级配不合理,窄路幅、断头路、瓶颈路多,滞后于交通需求增长。而公交“盲区”的存在,运营车辆不足,准点率较低,车型结构单一等问题又造成市民选择公交车出行比率较低。
      当前,北环、苏福快速路及官渎里立交建设的影响还有一段时间,3个新城区建设、火车站地区改造、背街小巷整治仍将持续,而轨道一号线又即将开建,工程在园区、古城区、高新区同步推进,特别是在唯一贯通古城区东西向的干将路沿线施工,对整个中心城区都将形成大范围、长时间的影响。

                                保障通畅,从每个人做起

     《通告》的出台将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市民出行通畅,但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遵循《通告》所作出的规定。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门呼吁市民:一是请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市民群众遵守各项交通管制措施,严格按照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有序通行。二是请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禁行时间内,利用周边道路绕行,自觉做到不违禁通行。三是请广大汽车驾驶人尽量避开人民路站、广济路站施工区域以及干将路、人民路通行。四是请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各公交线路更改的信息,提前选择合适的公交出行路线。
      另据了解,公安部门在整个管制期间,将加强对各辖区重点路口、路段的管理控制,落实每一个执勤点、段的疏导措施和排堵预案。同时,公安部门积极克服警力不足,将组织派出所、机关警力参与城市交通管理,加强路面警力部署,缓解警力紧张的状况。

                      苏州市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精神,现制定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如下:
      一、摩托车通行标识的种类及发放对象
      摩托车通行标识分为两种:
      一种为红底白字。发放对象为中心城区的市区专段号牌(牌号为苏E/00000至50000及苏E/0A000至0Z999)摩托车。
      一种为蓝底白字。发放对象为行驶证登记住所地址在中心城区以内的市区其它号牌摩托车。
      二、申领悬挂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的通行范围和使用规定
      悬挂“红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可进入中心城区以内任何区域通行,但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路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悬挂“蓝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外的中心城区通行。
      悬挂通行标识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与车主一致,否则,一旦发现后予以收缴通行标识,并不得再次申领。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予以收缴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三、发放须知
      对于2008年1月以后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需要在管制区域内通行的,可由摩托车车主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驾驶证(与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于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前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宝带东路81号)申领相应通行标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发放、安装通行标识。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八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精神,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现发布市区2008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2、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3、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干将路全线通行。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独墅湖大道(隧道)、北环、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核发通行证,根据通行证的种类,在规定时间、路段、区域通行。
      1、货运出租车核发专用通行证。
      2、供电、通讯、自来水、燃气、路灯、市政等抢修急救车辆必须喷制专用颜色后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其它车辆按第7点核发。
      3、运输蔬菜、鲜牛奶、肉禽蛋鱼虾等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
      4、搬家、绿化、桶装水、商场超市的进货配送等运输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
      5、普通危险品货运机动车核发危险品专用通行证。
      6、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及312国道以内专业货运企业的货运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其它禁行区域内的专业货运企业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
      7、单位和个人的0.99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厢式货运机动车除外)原则上不发放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内的工厂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0.99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按所在地址、车牌单、双号对应发放单、双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8、本市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以及运送商品混凝土、沥青等建材的施工车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间要求,定量发放路段通行证。
      9、外地与本市单位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车辆,由本市单位办理路段或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区域通行证。
      10、外地临时进入中心城区送货、提货的车辆,办理当天临时通行证。
三、核发办法及时间
      1、办理专用通行证,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送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统一登记受理,经交巡警支队审批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2、办理危险品专用通行证,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3、办理古城区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或房屋产权证书、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4、办理城区、路段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城区通行证需提供复印件存档;虎丘路通行证以旧换新;路段通行证限制通行路段为南门路、莫邪路、阊胥路、平四路、平齐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桐泾路〈金门至西园路〉)。
      5、专业货运单位通行证发放,由单位书面申请,每车提交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复印件存档),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办理。
      6、办理外地货车区域通行证,由本市协作单位书面申请,到工业园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交巡警大队办理。
      7、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凭行驶证、送货单或提货单办理。
      通行证办理时间:2007年12月20日至30日(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除外)。
      通行证办理地址:区域通行证在辖区所在大队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到尹山卡口、机场路卡口、凤凰泾卡口、新望亭卡口、苏虞张北桥卡口、跨塘中队办理,其它通行证在西园路731号国泰实业公司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登记受理、办理。
      凡发现使用假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下年度通行证发证资格。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在规定通行的区域、线路、时间行驶时,发生乱停乱放、违章鸣号、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抛洒滴漏等违章的,公安部门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同时,将收回通行证。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