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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3-24 发布人:admin
  为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对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含高架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自行撤离现场,实行快速处理。
      二、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应即自行协商处理车损事故。
需要办理理赔事宜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备案,并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在24小时内持《记录书》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车损均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也可持《记录书》及有关证件资料直接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三、对主动撤离车损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四、对符合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主动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予以强制撤离事故现场,并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故意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协商不成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七、本通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